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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泄露患者个人信息负刑责
时间:2008-08-27 【来源:39健康网】
  

  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的广告信息……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8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严惩逃避境内动植物检疫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了相关条款,在打击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犯罪行为的同时,对那些逃避依法实施的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也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司法实践看,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不仅有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还有逃避依法实施的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对后一类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经同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将刑法现有的相关规定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缉: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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