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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投保隐瞒病情 遭到拒陪
时间:2008-08-27 【来源:常州日报】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病情,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被拒,只好告上法庭。近日,天宁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小梅诉称,2001年,哥哥吴小雷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她自己。2007年10月,吴小雷因疾病死亡,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2万元保险金和保单红利,只能诉至法院。保险公司的理由则是:吴小雷投保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投保书上,吴小雷填写了如下内容:“本人高中文化,职业为办事员,年收入2万元,无疾病史,无身体残障情况。”其实,这些都是妹妹吴小梅的身份信息,吴小雷本人智力低下、无业。而且,吴小雷有先天性聋哑和上消化道出血的情况,但并未告知,这一点,有102医院的入院记录为证。上面载明:吴小雷因精神分裂样精神病和上消化道出血入院,其从小哑巴,智力较常人低,20年前有胃出血史,但未进行任何检查。但吴小梅声称,投保书上填写的内容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自行填写,吴小雷仅仅是签字,不存在是否如实告知的问题。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吴小雷投保时填写的所有相关身份信息均不是其真实的信息,足以使保险公司认为吴小雷系有正常收入的普通人而作出承保的决定。其次,吴小雷从小不会说话,无法用语言表达自己的身体情况,这一情形并未在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这也属于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的情形,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的影响。吴小梅主张这些信息均是业务员自行或者授意吴小雷填写,尽管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但结合业务员向公司提供的报告书的内容看,业务员在投保审查上有瑕疵,并没有尽到其自身审查的义务,因此,吴小雷未如实告知的行为不能视为故意行为,只能视为其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该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据此,天宁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吴小梅的诉讼请求。          (史龙军 庄奕)

(编缉: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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